本報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陳文雅
  【判決結果】
  接受戰友所贈軍用子彈被盜,劉某被判刑。11月7日,茶陵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彈葯案件,以非法持有彈葯罪判處劉某管制1年。
  【案情回放】
  劉某是茶陵縣腰陂鎮木沖村農民,曾在部隊當兵,和夏某是戰友。2006年8月,夏某得了不治之症,便將收藏的51枚軍用子彈贈送在家務農的劉某,留作紀念。2013年8月,劉某外出務工,子彈全部被盜,因盜竊子彈的小偷楊某被抓獲而案發。茶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犯非法持有、私藏槍支、彈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。
  【法官說法】
  本案審判員譚艷認為,我國刑法第128條規定:非法持有、私藏槍支、彈葯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劉某明知是軍用子彈而非法持有,其行為構成了非法持有彈葯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案發後,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可從輕處罰,遂判處其管制一年。
  【溫馨提示】
  戰友之間要講情義,更要守法律。明知違法,情誼再深也不可為。  (原標題:私藏子彈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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